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民事诉讼
代理律师:孙赤东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协议》不明确引出纠纷来
案
情
简
介
甲、乙两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至2011年1月15日止,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75万元整,双方因此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75万元中的6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由乙公司每月支付2万元“出资报酬”给甲公司,余下10万元由乙公司在60日内付给甲公司。《协议》同时还约定:乙公司若有资金还清甲公司的“合伙出资”65万元,则合伙协议可以提前终止。《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并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在六年半的时间里,仅向甲公司支付人民币25万元和两张面值合计16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甲公司因此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偿还欠款并依法支付欠款利息。
双
方
观
点
甲公司认为:两公司所签协议,虽有“合伙”的用词,但实质上是一个还款协议;乙公司未按协议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协议》约定的“每月两万元出资报酬”高于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其在诉讼请求中对此依法作了调整。
乙公司认为:甲乙两公司是合伙关系。虽然《协议》中有乙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公司每月获得2万元出资报酬的内容,但在《协议》的实际履行中,乙公司经营业务开展得好、盈利多时,甲公司分得的报酬就多些,反之就少些甚至没有,这符合投资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因此,不存在要向甲公司还款付息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
决
结
果
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文书可在裁判文书网网查询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2民终772号《民事判决书》。
案
件
评
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案涉《协议》的性质,双方究竟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法院认为:《协议》的内容与合伙关系中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特征不符,故不能认定为合伙关系。法院的判决表明:认定合同的性质,不仅要看合同的名称及其文字表述,更要准确把握合同实质内容体现的法律关系。
孙赤东
微信号:wxid_ejhgumay8i8422
业务专长:企业法律实务、民商合同纠纷
鸣伸律师
湖北省AAA信用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
黄石市红旗型党支部
全球精品律所联盟成员单位